销售通用条款

1. 买方对卖方销售通用条款的接受

1.1 本销售通用条款适用于 “PTGEM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卖方”)向任何已购买或同意向卖方购买其制造的材料、零部件、成品及服务(以下简称“货物”)的个人或公司(以下简称“买方”)销售货物所订立的每一份合同,除非卖方另行书面明确同意。

1.2 买方一经下单购买货物,即视为同意本销售通用条款。

1.3 对本销售通用条款的任何更改或修订,须经卖方书面接受,否则无效。

2. 订单的接受与确认

2.1 除非卖方另有说明,卖方所作的一切报价均可能变动且不具约束力。

2.2 卖方在价目表、目录、宣传册和/或任何其他文件中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参考。卖方不对其中信息的适用性作出任何陈述。

2.3 卖方保留随时调整货物价格与产品供应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变化、产品停产、产品缺货及制造商价格调整。

2.4 卖方无义务接受买方的任何订单。

2.5 买方的任何订单,须经卖方以其抬头信笺出具、由正式获授权代表卖方签署的订单确认书予以接受后,方视为已被接受并对卖方具有约束力;该订单确认书构成卖方与买方之间就订单确认书所列货物的买卖及本销售通用条款订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凭证。

2.6 订单一经卖方接受/确认即视为最终确定,不再接受任何变更。

2.7 每票发运最多允许合并两个订单。

2.8 与卖方的代理人、代表或其他中间人达成的任何安排,仅在经卖方书面确认后方对卖方具有约束力。

3. 费用与付款

3.1 卖方报出的货物购买价格不含货物的包装、保险、运输及发运的一切费用,也不含买方付款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金融手续费,上述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2 卖方报出的货物购买价格不含任何税费、增值税或清关关税,该等费用由买方依据当地法律负责缴纳与办理。

3.3 卖方保留在货物交付前任何时间通知买方后上调货物购买价格的权利,如因:
3.3.1 买方要求变更交货日期、订购货物的数量或种类,或货物规格;
3.3.2 超出卖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因素;及/或
3.3.3 因买方对货物的指示造成延误,或买方未能向卖方提供充分或准确的信息或指示。

3.4 任何信用期限的授予须事先经卖方书面同意。全额付款须按约定的信用条款到期支付。

3.5 卖方保留随时以书面通知取消买方信用额度的权利,届时买方所有应付款项立即到期应付。

3.6 卖方将按照合同与本销售通用条款的约定向买方开具发票。买方须按合同约定的信用条款,将每张发票全额支付至卖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发票自开票日期起,在发票载明的期限内到期应付。

3.7 在不限制卖方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若买方未能在到期日前向卖方付款,卖方有权对逾期款项按每月 1.5% 的利率、自到期日起按日累计计收利息,直至卖方收到逾期款项全额为止。

3.9 如发生任何付款延迟(即使是部分延迟),卖方有权暂停货物交付,并可自行选择要求买方立即支付全部欠款或终止合同。

3.10 买方须全额支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款项,不得主张任何反诉、抵销、扣减或代扣(法律要求的扣减或代扣除外)。 

4. 所有权与风险

4.1 货物所有权在买方全额支付购买价款且卖方实际收到之前,仍归卖方所有,不转移给买方。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

4.1.1 卖方有权在收到全款前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和/或处置全部或部分货物;

4.1.2 买方应为卖方以信托方式持有货物;

4.1.3 卖方(及其代理人和员工)有权在任何时间、无需通知(如适用法律强制要求,可由法院代表陪同)于工作时间进入买方场所,以检查或收回其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4.1.4 买方应以卖方合理满意的方式存放或标识货物,以表明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

4.1.5 买方应按货物的全额重置价值投保,并安排将卖方列为保单的赔款受领人;

4.1.6 对于因买方违反本销售通用条款、订单或合同项下的任何重大承诺、义务或约定,或作出任何虚假陈述、违反保证而产生或附带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请求或任何费用、损失、损害或责任,买方应向卖方作出赔偿并使卖方免受损害。

4.2 无论货物所有权是否仍归卖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自卖方交付货物时起立即转移给买方。

4.3 对仍属卖方财产的货物,买方无权将其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设定担保;若买方擅自为之,买方对卖方的全部欠款(在不损害卖方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立即到期应付。

5. 终止与取消

在不限制其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若买方违反本条款或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延迟支付订单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或延迟支付此前订单的款项,卖方保留终止任何交易的完全权利。未经卖方书面明确同意,买方不得取消订单或订单的任何部分;即使卖方自行酌情同意取消,买方仍须支付相当于受取消影响货物购买价格 30% 的手续费或买方已付定金(以较高者为准),且不限制卖方就订单取消所造成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

6. 仓储政策

所有订单须在完成后十(10)天内发运,以免产生仓储费。订单完成十(10)天后仍未发运的,将按每个集装箱每天 50 美元收取仓储费。订单完成二十(20)天后仍未发运的,PTGEM 保留取消整个订单的权利;如有已付定金,定金将被没收。

7. 索赔

任何索赔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收到货物后 14 天内详细说明所主张的缺陷和/或不符点。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须在收货前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并在运单上注明。

8. 不可抗力

对于超出卖方控制范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天灾、罢工、劳资纠纷、政府及军事当局行为)造成的交付延迟或未能交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该等事件持续导致卖方无法履行合同,卖方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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